(2016)苏0591执4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计罚与邸永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计罚,邸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计罚。委托代理人魏世玉。被执行人邸永平。申请执行人刘计罚与被执行人邸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邸永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计罚赔偿款15462.14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执行人邸永平承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执行人邸永平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计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找,目前仍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邸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消费。本案标的15662.14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