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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秦顺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顺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顺祥,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顺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顺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秦顺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顺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顺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他人财物,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上诉人如实供述罪行、退还他人财物等情节,量刑适当。上诉人秦顺祥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顺祥撤回上诉。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辉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