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焕伟与贾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伟,贾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969号原告赵焕伟,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贾振,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焕伟诉被告贾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原告赵焕伟经本院传票传唤,在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