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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解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杰。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所开XXXX账户内存款152150.00元、工行四川省南充人民广场支行所开XXXX账户内存款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