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振山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53号原告张振山,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梁海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健霆,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朝晖,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深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灿,广东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山诉被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振山负担。审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