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陶友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3575号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3902514E。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0410192295。被告:陶友祥,男,汉族,1962年2出1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中原公司)与被告陶友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陶友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陶友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陶友祥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和中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友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245920.08元,支付违约金24592元,合计270512.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陶友祥驾驶本人所有的皖H×××××/皖HD1**挂运输车辆,并持有该车辆的行驶证、运输证和本人的驾驶证,到太和中原公司驻安庆办事处,与原告太和中原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编号No00114865)。合同约定,由被告陶友祥承运原告公司承接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旺旺公司)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车辆侧翻,造成货物损毁被整车拒收,整车货物返运回安庆旺旺公司。经清算,太和中原公司赔偿了安庆旺旺公司241644.72元,以及安庆旺旺公司拒付运费4275.36元,共计造成太和中原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5920.08元。原告公司的损失245920.08元,是由被告公司在承运过程中造成的,依约应由被告公司承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公司损失总额10%的违约金即24592元。陶友祥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0日,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中原运输公司承接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乙方应及时、准确、安全、完整地完成甲方交付的承运服务。运费结算,经甲方确认或收货方确认为货损、或因承运原因不被接收的货物,免于结算运费。该合同附件一《操作执行细则(工厂)》第11项“货损处理”,其中对货物灭失的界定:货物发运后,如发生收货方反映货物未到且乙方无法提供货物去向的有效证明且货物未回甲方工厂,则认为该批货物发生灭失。如因车祸、被盗等发生灭失需乙方提供车祸、被盗证明。处理办法:货物发生灭失,按甲方工厂销售价1.6倍进行赔偿。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具体界定详见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第1条第3款之约定),或因车辆事故造成货物短少、丢失、灭失等,且乙方可提供政府部门有效事故证明(行车记录影片、照片等),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甲方工厂销售价进行赔偿,并出具《赔付品不流入市场保证函》保证该批货物不流入市场销售。同时,剔除该单KPI破损率指标考核。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中原运输公司按约定承接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等货物运输业务,并组织车辆进行运输。2014年9月25日,被告陶友祥驾驶本人所有的皖H×××××/皖HD1**挂运输车辆,并持有该车辆的行驶证、运输证和本人的驾驶证,到太和中原公司驻安庆办事处,与原告太和中原公司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No00114865)。合同约定:一、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款。货单编号8103045184,品名牛奶,规格125×4×9,单位箱,数量7776箱,单面塑料栈板36块,测试木板10块。二、承运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皖HD1**挂运输车辆,驾驶员陶友祥,承运托运人承接的上述货物。货物起运地点:从安庆运往武汉,承运日期2014年9月25日,到达日期2014年9月26日。三、运输质量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完整无缺、安全、准确的运送到货物到达地点,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毁、无变形、无变质、无污染、无辐射,按合同约定向收货人全部交付货物。四、运价为包干运费4000元,在货物安全送达后支付。七、违约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辐射、毁损、变形、雨淋等损失的,承运人应赔偿由此给托运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即承运人赔偿由此造成托运人支付货主(生产商)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货主拒付托运人该批货物的运费,以及托运人赔偿货主处理该批货物的包装材料费、货物贬值损失费、工时费、装卸费、转运费、保管费、报废费用以及托运人为此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的损失总额,还应支付托运人经济损失总额10%的违约金。发生上述违约责任情形的,承运人均无权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付运费托运人有权追回。八、争议解决办法。如遇纠纷,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在托运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的当日,被告陶友祥的皖H×××××/皖HD1**挂装载承运了合同约定的7776箱125×4×9牛奶,单面塑料栈板36块,测试木板10块。运输途中因车辆侧翻,造成该7776箱牛奶被拒收,返运回安庆旺旺公司,该7776箱牛奶运返回安庆旺旺公司。经安庆旺旺公司清点分拣,有4392箱因破损、漏液等损毁严重作报废处理;改装3384箱。安庆旺旺公司依据其与太和中原公司签订的《公路货物承运服务合同》及《附件一操作执行细则(工厂)》规定,太和中原公司赔偿了旺旺公司241644.72元(其中报废4392箱,赔偿218392.2元、报废费用10951.2元;改装3384箱,赔偿改装人工费、外包装费、材料费等费用计12301.36元),加上安庆旺旺公司拒付太和中原公司该次运费4275.36元,共计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45920.08元。中原运输公司认为其上述损失,是由陶友祥造成的,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应由陶友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陶友祥与中原运输公司签订的《公路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陶友祥承运中原运输公司食品,在运输途中因车辆侧翻,造成货物损毁被整车拒收,整车货物运返回安庆旺旺公司。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与中原运输公司的合同约定计算,中原运输公司赔偿了安庆旺旺公司241644.72元,加上安庆旺旺公司拒付太和中原公司该批毁损货物的运费4275.36元,共计造成太和中原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5920.08元。中原运输公司上述损失,是由陶友祥不当运输造成的,中原运输公司依约要求赔偿,陶友祥应当予以赔偿。此次运输造成货物损毁被整车拒收,陶友祥显属违约。中原运输公司依约要求陶友祥支付损失总额10%的违约金2459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陶友祥应当支付。综上,中原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陶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45920.08元,支付违约金24592元,合计27051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8元,保全费1928元,合计7286元,由陶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