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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迪与马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迪,马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593号原告:赵迪,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根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赵迪与被告马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赵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迪负担。审判长  李春红审判员  邱火旺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