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迪与马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迪,马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593号原告:赵迪,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根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赵迪与被告马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赵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迪负担。审判长 李春红审判员 邱火旺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