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战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战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033号原告:丁战利,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易国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邦靖。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战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战利自愿于2017年5月24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战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