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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与被告南京古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羽绒厂,南京古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14号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34317P,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卡子门丁墙村。法定代表人:王方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蓓蓓,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古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7017004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苏源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宋素萍。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与被告南京古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261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羽绒厂负担。审判员 祝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