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艾小青、肖建明等与周秋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小青,肖建明,周秋华,余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22号原告:艾小青,女,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肖建明,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泉仔,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秋华,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余倩,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艾小青、肖建明与被告周秋华、余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军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汤丽军、张剑博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小青、肖建明撤回对被告周秋华、余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艾小青、肖建明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汤丽军人民陪审员 张剑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