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丹娜;黄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娜,黄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娜。被执行人黄小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20972民事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方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