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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催19号申请人: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王维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雪莲,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46号天地大厦2009房,身份号码210106198411220024。申请人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号码32509530/00038530、票面金额壹亿零肆佰万元整的支票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支票无真实交易背景,不符合公示催告申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华润创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