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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东升工程机械经营部与肖坤武、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东升工程机械经营部,肖坤武,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859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东升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195号。经营者:王钢权,男,土家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肖坤武,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兰江,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东升工程机械经营部与被告肖坤武、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曼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