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艳国与重庆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国,重庆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128号原告:郑艳国,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重庆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45号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3514385L。法定代表人:黄庆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军,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国与被告重庆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艳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艳国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紫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