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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59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司跃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萍,司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9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司跃海,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李艳萍与司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跃海在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跃海在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