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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祝海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祝海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61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美,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祝海燕,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祝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刘从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信用卡(卡号:62×××34)欠款本金10085.4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相关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依据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22日,利息为2801.19元、滞纳金8117.2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89.08元、账单分期提前手续费138.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广发信用卡(卡号:62×××34),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自2013年10月25日起,被告开始持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暂计至2016年12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10085.47元及利息2801.19元,费用8644.89元未偿还。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依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或2美元;账单分期手续费客户可按业务类别选择分3/6/12/18/24/30/36/48/60等期,每账单月为1期,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分期还款总金额的固定比例收取,该比例因合作商户或客户资质不同而异:银行根据不同产品一次收取或按账单月分摊收取分期还款手续费,手续费率相当于每期0%—1.44%,如将分期还款手续费分摊至账单月收取的,客户提前偿还所有分期本金时须缴付未还本金及未付分期还款手续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祝海燕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截至2016年12月22日,被告祝海燕拖欠原告本金10085.47元及利息2801.1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89.08元、账单分期提前手续费138.54元。另查明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账单分期手续费客户可选择分6/12/18/24期偿还,每期手续费按分期还款总金额的固定比例计收,6期为0.65%,12期为0.65%,18期为0.7%,24期为0.72%。本院认为:被告祝海燕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提前手续费、滞纳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8117.27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504.27元(10085.47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085.47元、利息2801.19元、账单分期提前手续费138.54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89.08元、滞纳金504.27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60元,由被告祝海燕负担109元。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