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铭峰皮革商行与叶阿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铭峰皮革商行,叶阿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04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铭峰皮革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沈晓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阿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暂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铭峰皮革商行诉被告叶阿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铭峰皮革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铭峰皮革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黄健宽人民陪审员 蔡友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