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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8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琳与南岸区尚美门窗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南岸区尚美门窗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8443号原告王琳,女,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被告南岸区尚美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石梯坡村民小组。经营者胡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与被告南岸区尚美门窗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