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建与陈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756号原告陈建,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朝晖,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陈建诉被告陈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87.50元,但在该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海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