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龙得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得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得荣,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辩护人韦秀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得荣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建华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龙得荣徒手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68号2栋广百新境界豪庭楼顶攀爬进该栋楼的2702房内,盗走被害人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美元500元、台币2000元,帝舵手表、奥米茄手表各一块以及戒指、项链、手链、手镯、吊坠、耳环等物品(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63339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龙得荣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被害人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唐某的现金人民币3550元。综上,被告人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76787余元。2017年3月3日21时,公安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七星路口ATM机处将被告人龙得荣抓获归案,已缴获大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10000元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现被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的涉案黄金项链(重约26.06克)作为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作为补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法院不再追缴剩余赃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得荣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已经把全部的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辩护人韦秀萍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得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龙得荣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人龙得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2017)收缴的赃物黄金项链一条(重约26.06克)退赔给被害人唐静,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