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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福源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4号罪犯王福源,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6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福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吴福钒、林杰,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福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585分,兑现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福源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减刑幅度从严把握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福源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