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成诉被告王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成,王晓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78号原告刘军成,男,汉族。被告王晓庆,男,汉族。原告刘军成诉被告王晓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庆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款121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王晓庆向杨部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为担保人。2016年12月杨部将原告诉至法院,2017年2月14日原告代被告王晓庆向杨部偿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121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王晓庆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刘军成向被告王晓庆追偿12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军成代偿款1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交纳1350元,由被告王晓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人民陪审员 王晓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