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忠、彭文志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彭文志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4刑初68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忠,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军,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文志,绰号大力,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忠、彭文志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忠、彭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彭忠与曹某、彭某1、彭某2、彭某3、彭某6(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县洣水镇嘉年华KTV唱歌。因停车位纠纷,曹某与罗某3在嘉年华KTV门口发生口角。后冲突升级,双方各自叫人,曹某一方纠集了被告人彭忠及彭某1、彭某3、罗某2、彭某2、张某、彭某4、彭某5、邓某等人;罗某3一方纠集了被告人彭文志及李某1、罗某1、周某、曾某等人。之后,双方人员开始在嘉年华KTV大厅争吵推搡,彭忠用手指着对方,帮助曹某等人与彭文志方叫嚣,彭文志则与罗某1、周某拳打脚踢彭忠方人员。后李某1打了曹某一个耳光,曹某便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李某1两刀,双方人员随即打在了一起,彭文志拿起大厅内的花瓶朝彭忠方的人员砸去,但未砸中人。打斗期间,彭文志方的曾某被彭某1用匕首捅成轻伤。随后,曾某被同伙送往医院救治,李某1等人亦开始退至门外,遇见拿工具折回的彭某3和彭某4,彭某3持铁质扳手与李某1扭打,李某1挣脱,彭某3等人上前追打。被告人彭文志及罗某1见李某1被打,上前帮忙,与曹某、罗某2、彭某5、宾德等人扭打一起。期间,罗某1被曹某持匕首捅成轻微伤。李某1从人群中逃出后往“美美影城”方向逃跑,在搭乘摩托车离开时因失血过多倒地,被告人彭文志及周某等人开车将其送往衡东县中医院抢救,后李某1因抢救无效而于当天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彭忠、彭文志逃离。2016年10月8日、12月30日,彭文志、彭忠分别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死者李某1的父母向某、李某2就其损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告人彭忠、彭文志赔偿了其二人的经济损失,向某、李某2对彭忠、彭文志谅解,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忠、彭文志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彭忠、彭文志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执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证人彭某6、曾某、罗某1、周某、曹某、邓某、彭某1、彭某2、彭某4、彭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忠、彭文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忠积极参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文志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忠、彭文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忠、彭文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忠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对被告人彭文志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彭忠、彭文志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衡东县司法局认为,彭忠、彭文志均具备良好的监督、矫正环境,建议对其二人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彭忠、彭文志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遂对彭忠、彭文志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据此,对被告人彭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文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彭文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人民陪审员 李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懿娜校对责任人:罗忠 打印责任人:颜懿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