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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光军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光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44号罪犯周光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0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执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周光军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3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病犯。本院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2015年11月私自与外协师傅联系扣10分。经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后,能够服从管教;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光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