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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孟宇与杨永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孟宇,杨永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4号原告:余孟宇,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杨永超,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原告余孟宇诉被告杨永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余孟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孟宇负担(原告余孟宇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