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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洪凯与战乃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凯,战乃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凯,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战乃柱,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凯与被执行人战乃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1478.8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