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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孔繁辉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孔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80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铭,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孔繁辉,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孔繁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扣押的被执行人孔繁辉名下粤B×××××车辆(车辆型号五菱牌LZW6371,车架号LZWACAGA561087474)进行了评估,后委托深圳市中际汉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9600元)。因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否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以及不同意以物抵债、不作答复的法律后果。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扣押的车辆无法处分变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不接受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孔繁辉名下粤B×××××车辆(车辆型号五菱牌LZW6371,车架号LZWACAGA561087474)的查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