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朱选与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朱选,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建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667号原告:黄朱选,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东,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358号(即软件园三期A01号楼)10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647170399。法定代表人:黄毅辉,职务不详。被告:俞建宝,男,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朱选与被告福建勤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建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黄朱选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朱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朱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朱选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法官助理 杨超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