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李建军、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霞,李建军,刘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乌海联通工会职工,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娟,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生,内蒙古交通集团投资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霞,女,汉族,1961年12月30日生,个体,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上诉人李海霞因与被上诉人刘玉霞、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属名”李强”的借条系上诉人李海霞去世的丈夫”李俊强”所签,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海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董佩兰审判员 韩小东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