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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李建军、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霞,李建军,刘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霞,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乌海联通工会职工,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娟,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生,内蒙古交通集团投资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霞,女,汉族,1961年12月30日生,个体,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上诉人李海霞因与被上诉人刘玉霞、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属名”李强”的借条系上诉人李海霞去世的丈夫”李俊强”所签,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海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董佩兰审判员  韩小东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