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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飞、吴家阳与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2执2号本院在执行曹飞、吴家阳与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春生、蚌埠市油品燃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