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蔡龙腾与林新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龙腾,林新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龙腾,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新姿,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龙腾与被执行人林新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龙腾申请执行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对其罚款500元。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330元,该款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