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9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宗会与被告邓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会,邓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903民初561号原告:陈宗会,男,汉族。被告:邓海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宗会与被告邓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宗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132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起按月利率1.7%计算;2、被告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邓海军系遂宁市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汇生行公司)风控部经理。2014年7月,被告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赵飞(系被告朋友,老乡)以私人名义做担保在汇生行公司签定了借款居间合同,同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原告遂向借款人赵飞出借借款20万元,时间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利息按月利率1.7%计付。2015年1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赵飞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5月22日,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经侦大队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邓海军在汇生行公司工作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正被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邓海军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宗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小宁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