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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龙与被告高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龙,高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97号原告王庆龙,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杨建钢,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峰,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寿,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龙与被告高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37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118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