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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赵文强、张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赵文强,张建梅,董文社,苏小本,杜丽敏,李振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文安县政通道249号。法定代表人:徐波,系该行行长。被告:赵文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张建梅,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廊坊市文安县。被告:董文社,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苏小本,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杜丽敏,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李振山,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诉被告赵文强、张建梅、董文社、苏小本、杜丽敏、李振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文强、张建梅、董文社、苏小本、杜丽敏、李振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