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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021号原告:沈某,女,1970年6月8日出,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