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博良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37号罪犯李博良,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博良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博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博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博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九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考核分经折算为150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向本院提交《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撤销函》,认为罪犯李博良无刑可减,建议撤销对罪犯李博良的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博良无刑可减,执行机关撤销减刑建议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李博良的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