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某诉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474号原告:卢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无职业。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峰& # xB;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龚 秀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 �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