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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会琴与重庆端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会琴,重庆端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廖会琴,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端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会琴与被执行人重庆端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保险费24010.69元及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代理审判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