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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小彬与王小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彬,王小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39号原告:王小彬,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王小利,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王小彬与被告王小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小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王小彬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康   建   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