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小彬与王小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彬,王小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39号原告:王小彬,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王小利,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王小彬与被告王小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小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王小彬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康 建 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