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爽与郑坚、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郑坚,彭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7民初1850号原告王爽,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杰,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财产保全,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郑坚,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彭琼,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王爽与被告郑坚、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高梦、江向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坚、彭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2017年5月20日原告撤回对其中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25日止,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没有任何还款意愿,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系夫妻,且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郑坚、彭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被告郑坚向原告王爽借款3万元,被告郑坚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条,因资金需要周转,今向王爽借款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定于2016年7月25日归还。借款人:郑坚(),借款时间:2016年5月25日”。原告王爽当场给付被告郑坚现金30,000元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收,被告没有返还借款,另被告郑坚与被告彭琼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郑坚向原告王爽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郑坚与被告彭琼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后原告撤回其中10,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坚、彭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爽返还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60元,由被告郑坚、彭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凯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人民陪审员 江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