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林俊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林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487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林俊。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林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鄂0104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林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彭林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林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林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林俊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林俊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正武审判员 郑雄文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