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栾某,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