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志艳与被申请人徐柏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艳,徐柏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财保70号申请人:赵志艳,女,汉族。被申请人:徐柏富,男,汉族。申请人赵志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柏富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存款20万元,账号为0246864、在同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账号为6xxxxxxxxxxxxxxxxx43。申请人赵志艳以其名下位于同江市东区春江街翰林院10号综合楼房产一套提供担保(产权证号为黑(20**)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409号,建筑面积为89.57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志艳因与被申请人徐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柏富在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存款20万元,账号为0246864,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被申请人徐柏富在同江农商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账号为6xxxxxxxxxxxxxxxxx3,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三、查封申请人赵志艳名下位于同江市东区春江街翰林院10号综合楼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黑(20**)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409号,建筑面积为89.57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徐柏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洪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重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