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婉茹与被告姜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婉茹,姜鹏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342号原告:蒋婉茹,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姜鹏飞,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蒋婉茹与被告姜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蒋婉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婉茹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婉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婉茹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