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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婉茹与被告姜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婉茹,姜鹏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342号原告:蒋婉茹,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姜鹏飞,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蒋婉茹与被告姜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蒋婉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婉茹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婉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婉茹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