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漆处春与达州市通川区独门冲汤锅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处春,达州市通川区独门冲汤锅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973号原告:漆处春,男,生于1987年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独门冲汤锅店经营者:魏洪场所: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36号。原告漆处春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独门冲汤锅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漆处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达州市通川区独门冲汤锅店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处春申请撤回对达州市通川区独门冲汤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处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