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8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乐园路13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南江牧羊古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厂内设备以及股权252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乐园路(国用(2011)第901号,土地面积为13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交由被告张某某保管,保管期间不得出售、转让和设置抵押。二、对南江牧羊古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交由被告张某某保管,保管期间不得出售、转让和设置抵押。三、对被告张某某在南江牧羊古城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520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岳岐峰人民陪审员 杨友清人民陪审员 熊维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赖 勇书 记 员 徐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