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隋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