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900号原告:管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喻萌,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阚季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