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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光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光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光祥,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同心路333号。法定代表人XX,镇长。委托代理人吴林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立纲,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柯光祥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行初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起诉状及上诉状中提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的是西信复字[2016]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柯光祥请求撤销西信复字[2016]6号《关于三山村柯光祥等人反映承包地被他人觊觎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另一项诉请是“确认以租代征,非农建设违法”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1999年存在以租代征的行为,上诉人在2016年9月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也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奇任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