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墩与陈沫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墩,陈沫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金墩,地址: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沫休,地址:连云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金墩与被执行人陈沫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艳 搜索“”